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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佛女尼婚外情 夫撞見蒐證提告
宗教圈又傳出性醜聞,這回是被譽為美聲弘法典範的活佛,貝瑪千貝仁波切!信徒指控他妨害家庭,一名趙姓男子表示,仁波切以雙修為名,和他已經剃度的妻子發 生性關係,男子除了告上警局,還氣憤的把照片放在網路上,要讓信徒知道他們口中所謂活佛的「作為」;而檢方複訊後,仁波切被依5萬元交保,同時限制出境。
來台弘法的活佛貝瑪千貝仁波切,居然被拍到光著上半身和女信眾共處一室,而拍照的正是女信眾的丈夫趙先生!
兩人被依妨害家庭罪嫌,帶進警局偵訊,黃姓女信眾下跪,哭求丈夫原諒,仁波切則呆坐在後方,表情木然,鄰居聽到之後,更驚訝兩夫妻原來早已,貌合神離!
鄰居:「(剃度前)她都穿牛仔褲啊,然後最近頭髮一剪掉,就都穿藏服那樣子。」
記者:「平常看起來她們夫妻感情?」
鄰居:「很好啊,很好啊!」
鄰居說,兩夫妻看起來感情相當好,趙太太還是遠近馳名的大美女,習佛後,更開設天珠店,專賣宗教用品,仁波切也曾到店內辦法會,夫妻倆都對他相當恭敬!
趙先生向警方表示,妻子5年前到貝瑪千貝仁波切的精舍學佛後,自己也跟著修行,沒想到就在今年初,妻子到印度找仁波切後,回國就表示要剃度出家,認為愛一個人就該放手,沒想到親自將妻子送往仁波切精舍後,卻意外發現,兩人居然發生不倫戀情!
以雙修為名和女信眾發生婚外情,檢方複訊後兩人分別以5萬、3萬交保,並限制出境。
電影艋舺盜版多 專案小組全台嚴查
台灣醒報記者林永富報導】國片「艋舺」大受歡迎,創造亮麗票房數字,但也隨即出現嚴重盜版情形,該片導演鈕承澤及監製李烈都對此恨之入骨,在「艋舺」官方網站上大聲疾呼大家抵制盜版。對此,新聞局、智慧財產局及警政署特別成立專案小組,展開北、中、南大規模查緝行動。
但是面對網路上大陸網站的侵權行為,目前仍無法有效防堵,只能寄望於兩岸間的談判。
由於媒體報導,今天被點名的大陸PPS網路電視電影網站,觀看「艋舺」的人數爆增,今天上午才28000多人次,到傍晚時已經增加到108600多人次,如果以平均票價約250元來估算,損失票房就超過2700萬元。
面對這種盜版猖獗並且公然在網路上播放或販售光碟的情形,新上任的新聞局長江啟臣今天受訪時表示,新聞局已經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警政署成立專案小組,加強查緝,也會加強宣導,「希望國人能支持正版國片。」如此才能保障我國的文創產業發展不會受到影響。
新聞局廣電處處長陳志寬也表示,已去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、智慧財產局、警政署等相關機關,希望能協助加強查緝盜版不法。面對這種盜版猖獗情 形,陳志寬難掩痛心,他說,國片好不容易有一點成績,國人理應全面支持才對,怎麼會去看盜版?對國人的正確維護版權觀念教育應再加強。
智慧財產局國企組組長蔡念中指出,「艋舺」上演以來,因為正逢農曆年檔期,也是每年重點加強查緝的時段,至今經查獲的侵權行為有15件,嫌犯6人,查獲盜版光碟413片,網路警察也努力在網路上查緝違規行為。
他說,在努力查緝實際光碟盜版行為之後,相信盜版應會較為收斂,本專案也將延長到三月底,以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和國片的發展。
不過,蔡念中也明白表示,網路上的盜版行為,尤其是網站架設在境外,例如中國,就比較棘手,像是美、日等可以透過合作打擊犯罪,或是著作權相 關團體的海外分支機構,協調當地政府協助查緝;可是中國目前仍待努力,希望兩岸第五次江陳會談時,能將著作權議題納入談判,未來兩岸可以在著作權的維護上 合作。
性愛影帶又惹禍─家花野花互告 老公先起訴
(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4日電)台北縣劉姓女子委由徵信社調查丈夫外遇,卻因擅闖疑與丈夫通姦的女子住處,當場強拍女子與丈夫裸照,遭法院判刑;而疑似通姦的丈夫則辯稱「拔罐」,罪證不足獲判無罪。
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,今年36歲的劉姓女子,因懷疑丈夫黃姓男子外遇,即以新台幣40萬元的代價,委由某知名徵信社蒐集丈夫與他人通姦證據。
判決書表示,徵信社人員調查後,發現劉女丈夫經常留宿一名趙姓女子住處,因而在民國97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,趁疑似通姦2人均在趙姓女子位於台北市吳興街住處時,與劉女共同前往捉姦。
判決書指出,徵信社余姓經理會同數名員工闖入趙女住宅,當時劉女丈夫僅著四角褲,趙女則僅以棉被裹身,徵信社人員強押2人拍下裸照,並將房間內可能證物悉數帶走。
雙方其後互相提告,劉女丈夫與趙女遭控通姦罪部分,雖然劉女丈夫坦承確實與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,但堅稱當時僅是在房間內「拔罐」,而現場採集證物也無法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,因而獲判無罪,但案件尚未定讞。
至於徵信人員與劉女則被控侵入住宅、強制罪等,法院審理後,認定他們的犯行證據確鑿,因此判處劉女拘役25天,緩刑2年;其餘2名徵信業者則分別被依犯行輕重,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及拘役80天,均可易科罰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當伴侶無情外遇傷了你的心,抓姦是捍衛權益的最好方式!
抓姦不單純只是蒐證外遇者通姦的證據,最重要的是可以在必要時刻成為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利器!即使司法保護著您合法伴侶的權益,然而重要的證據卻需 要自己蒐證;無論您想要離婚與否,無論您想要提起告訴或者是私下解決,抓姦都是讓您擁有局勢主導權的最好方式!當伴侶無情外遇通姦傷了您的心,您又怎能奢 望對方還會為您設想?尤其當離婚又是可能發生的選項,您又怎能不做好萬全的準備呢?
外遇通姦的新聞層出不窮,因此而離婚的夫妻更是不在少數,然而其中又有多少受害者得到自身應有的權益?面對伴侶外遇通姦,保障權益 的最好方式就是抓姦!很多人期待自己的寬容原諒,會讓對方心存感激進而恢復夫妻感情,然而卻換來對方與第三者藕斷絲連或者是二次外遇!也有很多人認為不需 要抓姦蒐證對方外遇通姦的證據,只希望能夠和平離婚,沒想到卻換來對方自私自利的對待!
南非總統外遇產女 對象是世足賽主辦者女兒
娜姊再獵嫩男 封殺舊愛
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?
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: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,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」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,乃事前所為之表示;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, 乃事後所為。實務對此曾表示:縱容配偶與人通姦,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。又所謂縱容,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,至相姦之人,原 不必經其容許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所以,「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 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。
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?
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,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),亦即,犯通姦罪之配偶,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
第 234 條(特定案件之告訴人)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,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:
一、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
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,非配偶不得告訴。
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,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亦得告訴 。
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,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
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?如何起算?
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:「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這 ? 的「知悉」,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,也就是說,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,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,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此犯罪行為,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,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,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,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為尚未結束,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
對於老公的外遇我選擇了原諒
最近外遇話題延燒不斷,因為自己也陷入泥淖中,所以即使看了,也不知它在談論什麼;即使吃了飯,也不知吞下的是什麼食物,你能想像這種心情嗎?
我嫁給一個學歷比我低、收入比我少的丈夫,我一直深信,物質條件並非唯一,只要他是個正直善良的人就好。直到我被迫去相信他外遇的的事實,對他的信任從此瓦解。
我崩潰過、憤怒過、放棄過,數百種情境在腦海裡盤旋,怎麼也甩不掉。
每個人都勸合不勸離,我卻哭著請愛我的家人給我選擇復合或離開的機會,讓我有勇氣面對未來。我相信一個離婚的女兒對父母而言不是羞愧,我也認為自己可以拋開這個社會對離婚女子無形的歧視。
但是到了最後,連自己都不敢相信,我竟選擇了原諒,正因為這不是我單一的選擇機會,所以我更可以冷靜看待自己的婚姻。
我不知道未來是否將平順,但童話故事美好結局的毀滅,卻讓我對人生的定義有了新的方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