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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title>徵信社首選大愛徵信社 &#187; 法律常識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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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擔任連帶保證人 須代償債務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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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Wed, 30 Mar 2011 07:41:29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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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蘋果日報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讀者李小姐問： 我今年二十二歲，我與父親、繼母住一起，房子是繼母所有，但向銀行貸款是我和二姐擔任保證人，從國中畢業工作迄今，薪水都被繼母拿去。如果我不拿薪水給繼母，而她又未繳銀行貸款，保證人有何責任？因為我將身分證、存摺、印章都交由繼母保管，如何要回來？我想搬出去住，但繼母說曾幫父親還債，要我還一百萬元才能遷出，我該怎麼辦？ 律師蔡明和答： 由於妳繼母以現住房子向銀行貸款時，妳和姊姊是連帶保證人，如果妳繼母繳不出房貸，房子被拍賣後還不足繳清貸款，妳和姊姊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，妳和姊姊名下的不動產就會被查封拍賣，如果你們沒有不動產，妳和姊姊工作的薪資就會被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，每個月扣三分之一的月薪，逐月償還欠款至還清為止。 債務應由當事人償還 至於如何向繼母要回妳的身分證、印章、銀行存摺等個人物品，妳必須證明繼母有保管這些東西，然後再寄存證信函給繼母，要求她在期限內返還。如果繼母不還，妳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，要求繼母返還保管物。 因妳有行動自由，當然可以遷出，如果繼母硬是不讓妳搬，可能觸犯《刑法》妨害自由罪嫌。至於繼母為妳父親還債的部分，如果妳的父親還健在，這些債務應由妳父親償還，就算妳要幫父親還錢，也要請繼母提出借據才能憑據還錢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蘋果日報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</p>
<p>讀者李小姐問：<br />
我今年二十二歲，我與父親、繼母住一起，房子是繼母所有，但向銀行貸款是我和二姐擔任保證人，從國中畢業工作迄今，薪水都被繼母拿去。如果我不拿薪水給繼母，而她又未繳銀行貸款，保證人有何責任？因為我將身分證、存摺、印章都交由繼母保管，如何要回來？我想搬出去住，但繼母說曾幫父親還債，要我還一百萬元才能遷出，我該怎麼辦？</p>
<p>律師蔡明和答：<br />
由於妳繼母以現住房子向銀行貸款時，妳和姊姊是連帶保證人，如果妳繼母繳不出房貸，房子被拍賣後還不足繳清貸款，妳和姊姊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，妳和姊姊名下的不動產就會被查封拍賣，如果你們沒有不動產，妳和姊姊工作的薪資就會被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，每個月扣三分之一的月薪，逐月償還欠款至還清為止。</p>
<p>債務應由當事人償還<br />
至於如何向繼母要回妳的身分證、印章、銀行存摺等個人物品，妳必須證明繼母有保管這些東西，然後再寄存證信函給繼母，要求她在期限內返還。如果繼母不還，妳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，要求繼母返還保管物。<br />
因妳有行動自由，當然可以遷出，如果繼母硬是不讓妳搬，可能觸犯《刑法》妨害自由罪嫌。至於繼母為妳父親還債的部分，如果妳的父親還健在，這些債務應由妳父親償還，就算妳要幫父親還錢，也要請繼母提出借據才能憑據還錢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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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電話罵「國罵」 不構成犯罪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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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Wed, 30 Mar 2011 07:40:42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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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【聯合報╱記者姜炫煥/台北報導】 衝著人訐譙「三字經」，或者用不雅文字、圖畫罵對方，會犯法嗎？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「共見共聞」，因此只要其他人看不到、聽不到，是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。 跆拳道裁判鄭大為不滿謝姓男子打電話罵他，向士林地檢署提告。檢方認為謝姓男子是在電話中罵人，除了鄭大為，其他人沒聽到，並非公開方式，昨天給謝姓男子處分不起訴。 類似情況，檢方說比如寄明信片，在背後寫足以損害對方名譽的文字，會觸犯公然侮辱罪；如果寫在信紙裡面寄給對方，就不符合「共見共聞」。主管在辦公室拿電話以不堪語句辱罵部屬，如果其他人知道是在罵誰，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。 二○○九年十二月香港東亞運跆拳道比賽，我國選手曾敬翔遭南韓選手違規擊中喉部，裁判鄭大為判定南韓選手得分，引發部分國人不滿。新北市一名卅歲的謝姓男子從家裡打電話給鄭大為，大罵三字經，被鄭控告公然侮辱。 謝姓男子承認不滿鄭大為的裁判，才氣得打電話用三字經罵他。 檢察官認為，「公然侮辱」須在公開場合，或可預見能讓不特定人士共見共聞，以不雅的言詞或文字等，對人做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。謝姓男子在電話中罵三字經，雖是不雅言詞；但不是公然，旁人無從聽聞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。 那鄭大為豈不是被謝姓男子白罵了？其實不然，鄭大為可以循民事訴訟管道，請求損害賠償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【聯合報╱記者姜炫煥/台北報導】</p>
<p>衝著人訐譙「三字經」，或者用不雅文字、圖畫罵對方，會犯法嗎？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「共見共聞」，因此只要其他人看不到、聽不到，是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。</p>
<p>跆拳道裁判鄭大為不滿謝姓男子打電話罵他，向士林地檢署提告。檢方認為謝姓男子是在電話中罵人，除了鄭大為，其他人沒聽到，並非公開方式，昨天給謝姓男子處分不起訴。</p>
<p>類似情況，檢方說比如寄明信片，在背後寫足以損害對方名譽的文字，會觸犯公然侮辱罪；如果寫在信紙裡面寄給對方，就不符合「共見共聞」。主管在辦公室拿電話以不堪語句辱罵部屬，如果其他人知道是在罵誰，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。</p>
<p>二○○九年十二月香港東亞運跆拳道比賽，我國選手曾敬翔遭南韓選手違規擊中喉部，裁判鄭大為判定南韓選手得分，引發部分國人不滿。新北市一名卅歲的謝姓男子從家裡打電話給鄭大為，大罵三字經，被鄭控告公然侮辱。</p>
<p>謝姓男子承認不滿鄭大為的裁判，才氣得打電話用三字經罵他。</p>
<p>檢察官認為，「公然侮辱」須在公開場合，或可預見能讓不特定人士共見共聞，以不雅的言詞或文字等，對人做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。謝姓男子在電話中罵三字經，雖是不雅言詞；但不是公然，旁人無從聽聞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。</p>
<p>那鄭大為豈不是被謝姓男子白罵了？其實不然，鄭大為可以循民事訴訟管道，請求損害賠償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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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《小法典》儀式婚 登記婚的差別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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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Thu, 29 Jul 2010 03:43:52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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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自由時報 2008/09/30 我國法律有關婚姻效力，過去均採「儀式婚」，依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「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」來看，結婚要件著重在公開儀式與證人，是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，與婚姻效力無關。 但今年5月23日起改採「登記婚」新制，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，有沒有公開儀式反而不重要，即使到法院公證結婚，未去戶政機關登記，仍屬無效婚姻；至於離婚也須辦理登記，新舊制沒有不同。（記者楊國文）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自由時報  2008/09/30</p>
<p>我國法律有關婚姻效力，過去均採「儀式婚」，依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「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」來看，結婚要件著重在公開儀式與證人，是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，與婚姻效力無關。</p>
<p>但今年5月23日起改採「登記婚」新制，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，有沒有公開儀式反而不重要，即使到法院公證結婚，未去戶政機關登記，仍屬無效婚姻；至於離婚也須辦理登記，新舊制沒有不同。（記者楊國文）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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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欠錢不還 就盯梢抗議？</title>
		<link>http://daainews.org/archives/91.html</link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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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Thu, 29 Jul 2010 03:41:08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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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自由時報 2008/11/26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，五、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，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，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，阿好答應。 誰知道5年滿，美玉仍說沒錢，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，還開一輛2000CC的車。阿好不甘心，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，一個月大概發到三、四百通簡訊，但美玉不理，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，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，讓阿好心裡毛毛的，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？ 桂梅君律師詳解： 如果美玉單純發送「請今天還錢」，會不會構成騷擾？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，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、尊嚴，或造成心生畏懼、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，或使情緒不寧、沮喪或挫折；以美玉簡訊內容，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。 實 務上，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，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；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，依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。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，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。除家暴令外，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 費力。 至於站崗盯梢（非性騷擾狀況時）的行為，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，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，甚至使附近上 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。只是實務上，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，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。所以站崗盯梢的行 為，會構成騷擾，但除非如其他國家，像加拿大（刑法第 264條）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，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，我國警方要對「站崗盯梢」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，恐怕是力有 未迨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自由時報  2008/11/26 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</p>
<p>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，五、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，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，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，阿好答應。</p>
<p>誰知道5年滿，美玉仍說沒錢，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，還開一輛2000CC的車。阿好不甘心，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，一個月大概發到三、四百通簡訊，但美玉不理，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，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，讓阿好心裡毛毛的，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？</p>
<p>桂梅君律師詳解：</p>
<p>如果美玉單純發送「請今天還錢」，會不會構成騷擾？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，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、尊嚴，或造成心生畏懼、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，或使情緒不寧、沮喪或挫折；以美玉簡訊內容，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。</p>
<p>實 務上，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，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；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，依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。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，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。除家暴令外，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 費力。</p>
<p>至於站崗盯梢（非性騷擾狀況時）的行為，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，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，甚至使附近上 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。只是實務上，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，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。所以站崗盯梢的行 為，會構成騷擾，但除非如其他國家，像加拿大（刑法第  264條）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，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，我國警方要對「站崗盯梢」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，恐怕是力有 未迨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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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會頭捲款潛逃之法律責任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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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Thu, 29 Jul 2010 03:40:16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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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林老闆是公道裏的裏長，平日熱心公益不遺餘力，並常常在鄰裏起會擔任會頭三十餘年，堪稱是公道裏的組王，後來卻在朋友慫恿下，將互助會的錢週轉投入股市， 結果因景氣不好，股票大量套牢，林裏長趁機將所有會腳交的一千多萬會款，捲走不知去向，小王有一會活會，問小王該如何主張權利？林裏長有何法律責任？ 解析 （一）民事責任 在台灣，民間為籌措小額資金，通常有起會、跟會之習慣，稱「互助會」又稱「合會」，通常是由會首又稱「會頭」，邀集二人以上會員又稱「會腳」，互相約定 交付會款又稱「會仔錢」，並約定標會期日，由出價最高者得標，取得合會款之行為。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合會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 本題中會頭林老闆惡意倒會逃匿，以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，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，依民法第709-9條第1項規定之：「因會首破產、逃匿或有其他事由 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，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。」故應由死會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，於每屆標會 日，按活會會員的數額平均分配，以解決活會會員因會首逃跑拿不到錢的問題。 （二）刑事責任 林老闆因股票賠錢，拿別人交給他保管持有的會錢來補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「侵佔」，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侵佔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 依照我國刑法第335條第 1 項：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，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林老闆是公道裏的裏長，平日熱心公益不遺餘力，並常常在鄰裏起會擔任會頭三十餘年，堪稱是公道裏的組王，後來卻在朋友慫恿下，將互助會的錢週轉投入股市， 結果因景氣不好，股票大量套牢，林裏長趁機將所有會腳交的一千多萬會款，捲走不知去向，小王有一會活會，問小王該如何主張權利？林裏長有何法律責任？</p>
<p>解析</p>
<p>（一）民事責任</p>
<p>在台灣，民間為籌措小額資金，通常有起會、跟會之習慣，稱「互助會」又稱「合會」，通常是由會首又稱「會頭」，邀集二人以上會員又稱「會腳」，互相約定 交付會款又稱「會仔錢」，並約定標會期日，由出價最高者得標，取得合會款之行為。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合會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</p>
<p>本題中會頭林老闆惡意倒會逃匿，以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，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，依民法第709-9條第1項規定之：「因會首破產、逃匿或有其他事由 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，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，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。」故應由死會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，於每屆標會 日，按活會會員的數額平均分配，以解決活會會員因會首逃跑拿不到錢的問題。</p>
<p>（二）刑事責任</p>
<p>林老闆因股票賠錢，拿別人交給他保管持有的會錢來補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「侵佔」，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侵佔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</p>
<p>依照我國刑法第335條第 1 項：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，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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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title>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？</title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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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Wed, 14 Jul 2010 06:21:25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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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：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，不得告訴。」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，乃事前所為之表示；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， 乃事後所為。實務對此曾表示：縱容配偶與人通姦，告訴權即已喪失，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。又所謂縱容，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，至相姦之人，原 不必經其容許（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）。所以，「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，仍發生姦淫行為，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，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為，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，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，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即不得告訴，此為　配偶告訴權之限制，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，若事後宥恕，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，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 權，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，而不得再行告訴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：「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，配偶縱容或宥恕者，不得告訴。」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，乃事前所為之表示；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，   乃事後所為。實務對此曾表示：縱容配偶與人通姦，告訴權即已喪失，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。又所謂縱容，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，至相姦之人，原   不必經其容許（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）。所以，「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，仍發生姦淫行為，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，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   為，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，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，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 通姦即不得告訴，此為　配偶告訴權之限制，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，若事後宥恕，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，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  權，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，而不得再行告訴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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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item>
		<title>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？</title>
		<link>http://daainews.org/archives/31.html</link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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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Wed, 14 Jul 2010 06:21:00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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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，非配偶不得告訴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），亦即，犯通姦罪之配偶，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 第 234 條（特定案件之告訴人）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，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： 一、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，非配偶不得告訴。 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，非配偶不得告訴。 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，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亦得告訴 。 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，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通姦罪法律上設有專屬告訴之限制，非配偶不得告訴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），亦即，犯通姦罪之配偶，為唯一之專屬告訴權人。</p>
<p>第 234 條（特定案件之告訴人）刑法第 230 條之妨害風化罪，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：</p>
<p>一、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。<br />
二、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。</p>
<p>刑法第 239 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，非配偶不得告訴。<br />
刑法第 240 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，非配偶不得告訴。<br />
刑法第 298 條之妨害自由罪，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亦得告訴 。<br />
刑法第 312 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，已死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、家屬得為告訴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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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/item>
		<item>
		<title>通姦罪之告訴期間有多長？如何起算？</title>
		<link>http://daainews.org/archives/29.html</link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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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pubDate>Wed, 14 Jul 2010 06:20:30 +0000</pubDate>
		<dc:creator>admin</dc:creator>
				<category><![CDATA[法律常識]]></category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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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<description><![CDATA[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：「告訴乃論之罪，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，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這 ? 的「知悉」，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，也就是說，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，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，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此犯罪行為，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，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，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，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為尚未結束，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]]></description>
			<content:encoded><![CDATA[<p>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：「告訴乃論之罪，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，於六個月內為之。」這 ?  的「知悉」，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，也就是說，以得為告訴之人之「主觀認知」為標準，而且認知應該達到「確知」之程度，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   此犯罪行為，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，尚不得稱為知悉。至於連續性、繼續性的犯罪，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，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  為尚未結束，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。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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