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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本站 當伴侶無情外遇傷了你的心,抓姦是捍衛權益的最好方式!
抓姦不單純只是蒐證外遇者通姦的證據,最重要的是可以在必要時刻成為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好利器!即使司法保護著您合法伴侶的權益,然而重要的證據卻需 要自己蒐證;無論您想要離婚與否,無論您想要提起告訴或者是私下解決,抓姦都是讓您擁有局勢主導權的最好方式!當伴侶無情外遇通姦傷了您的心,您又怎能奢 望對方還會為您設想?尤其當離婚又是可能發生的選項,您又怎能不做好萬全的準備呢?
外遇通姦的新聞層出不窮,因此而離婚的夫妻更是不在少數,然而其中又有多少受害者得到自身應有的權益?面對伴侶外遇通姦,保障權益 的最好方式就是抓姦!很多人期待自己的寬容原諒,會讓對方心存感激進而恢復夫妻感情,然而卻換來對方與第三者藕斷絲連或者是二次外遇!也有很多人認為不需 要抓姦蒐證對方外遇通姦的證據,只希望能夠和平離婚,沒想到卻換來對方自私自利的對待!
尋人竟到義大利 超警達成目標
五十六歲的黃易清,卅年來心中一向有個要尋覓失蹤蹤聯年少同事的願望,他將自己零星的破碎記憶通知了警政署戶口組張國政,張透過聚集和臉書湊合,總算為黃易清找到遠在義大利的舊日同事施秀綿,黃昨天直稱張的尋人使命超級不簡單! 黃易清說,他和施秀綿還有在台南的張女,卅六年前各自從外埠到桃園電子公司工作,由於都是十八、九歲年青人,三人激情出格好,後來公司倒閉,各奔工具,施曾從義大利寄了封信給他,但信在汐止大淹水泡爛了,自此動靜全無。 在刑事局當過偵查員的張國政,以戶役政系統和收支境材料查詢,但都沒有材料,思疑施冠夫姓,還以百家姓冠姓查詢,也沒有謎底。最後他在鳳凰衛視網站,發現該台在十年前曾拍過華人在義大利打工史的血淚《唐人街的故事》,其中有施女的姓名。 張員又透過臉書,找到施女在義大利里米尼市架網的材料,透過臉書剖明其黃姓友人代尋的意願,沒想到接獲施女的回應。 黃易清終於和遠在義大利的施女獲得聯絡。接到施的遠洋電話,兩人在話筒彼端激情很感動,他們商定今年九月施女返台時,一路向警政署長王卓鈞和張員激動的感謝。
警方協助尋人 失散62年兄弟終重逢
兩岸開放清閑行之際,桃園縣大園鄉一對失蹤蹤散六十二年的兄弟,前晚在熱心員警的輔佐下,靠著失蹤蹤聯的老住址和名字,讓兩人如願在台灣重逢聚會,也讓台灣差人熱心尋人的好事再添一樁。 兄搬場失蹤蹤聯 弟尋親多年 家住中國河南的葉光宇,一向馳念哥哥葉光亞,找過哥哥良多年,卻由於哥哥搬場而失蹤蹤聯的他,上禮拜跟旅行團來台旅遊時,透過隨團導遊一通電話打到大園分局埔心派出所,但值班警員開初將信將疑,一度擔憂會不會是詐騙案件或是索債事務。 還好,埔心所警員林光惠、游思蓉留心查證、熱心馳驅,發現空軍退伍的葉光亞現年七十八歲,比么弟葉光宇大八歲,六十二年前國中剛結業,跟著年邁來台灣旅遊,順便看看金瓜石採金礦的氣象形象,不意沒多久中國大陸消亡,家鄉回不去,河南人成了道地台灣人。 林、游兩警透過電腦戶政系統雖找到曾經搬場的葉光亞,但因事觸及小我穩私,在未解除尋人者的狡計下,直到前晚旅行團住宿中壢市時,才請對方導遊帶他到派出所,經電話確認後,趕在葉光宇一早離境前夜,讓兩位失蹤蹤散六十二年的兄弟終能重逢聚會。 雖滿頭鶴髮 馬上認出對方 雖然兩岸分手六十二年,且葉光亞已滿頭鶴髮,但血濃於水的激情,讓兄弟倆一碰頭就馬上認出對方,葉光宇關於有生之年能夠再相見,激情更是感動,除感謝感動感動兩警鍥而不捨的輔佐,也讚揚台灣差人熱心尋人一級棒。
擔任連帶保證人 須代償債務
蘋果日報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
讀者李小姐問:
我今年二十二歲,我與父親、繼母住一起,房子是繼母所有,但向銀行貸款是我和二姐擔任保證人,從國中畢業工作迄今,薪水都被繼母拿去。如果我不拿薪水給繼母,而她又未繳銀行貸款,保證人有何責任?因為我將身分證、存摺、印章都交由繼母保管,如何要回來?我想搬出去住,但繼母說曾幫父親還債,要我還一百萬元才能遷出,我該怎麼辦?
律師蔡明和答:
由於妳繼母以現住房子向銀行貸款時,妳和姊姊是連帶保證人,如果妳繼母繳不出房貸,房子被拍賣後還不足繳清貸款,妳和姊姊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,妳和姊姊名下的不動產就會被查封拍賣,如果你們沒有不動產,妳和姊姊工作的薪資就會被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,每個月扣三分之一的月薪,逐月償還欠款至還清為止。
債務應由當事人償還
至於如何向繼母要回妳的身分證、印章、銀行存摺等個人物品,妳必須證明繼母有保管這些東西,然後再寄存證信函給繼母,要求她在期限內返還。如果繼母不還,妳即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繼母返還保管物。
因妳有行動自由,當然可以遷出,如果繼母硬是不讓妳搬,可能觸犯《刑法》妨害自由罪嫌。至於繼母為妳父親還債的部分,如果妳的父親還健在,這些債務應由妳父親償還,就算妳要幫父親還錢,也要請繼母提出借據才能憑據還錢。
電話罵「國罵」 不構成犯罪
【聯合報╱記者姜炫煥/台北報導】
衝著人訐譙「三字經」,或者用不雅文字、圖畫罵對方,會犯法嗎?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「共見共聞」,因此只要其他人看不到、聽不到,是有可能不構成犯罪的。
跆拳道裁判鄭大為不滿謝姓男子打電話罵他,向士林地檢署提告。檢方認為謝姓男子是在電話中罵人,除了鄭大為,其他人沒聽到,並非公開方式,昨天給謝姓男子處分不起訴。
類似情況,檢方說比如寄明信片,在背後寫足以損害對方名譽的文字,會觸犯公然侮辱罪;如果寫在信紙裡面寄給對方,就不符合「共見共聞」。主管在辦公室拿電話以不堪語句辱罵部屬,如果其他人知道是在罵誰,也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。
二○○九年十二月香港東亞運跆拳道比賽,我國選手曾敬翔遭南韓選手違規擊中喉部,裁判鄭大為判定南韓選手得分,引發部分國人不滿。新北市一名卅歲的謝姓男子從家裡打電話給鄭大為,大罵三字經,被鄭控告公然侮辱。
謝姓男子承認不滿鄭大為的裁判,才氣得打電話用三字經罵他。
檢察官認為,「公然侮辱」須在公開場合,或可預見能讓不特定人士共見共聞,以不雅的言詞或文字等,對人做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。謝姓男子在電話中罵三字經,雖是不雅言詞;但不是公然,旁人無從聽聞,不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那鄭大為豈不是被謝姓男子白罵了?其實不然,鄭大為可以循民事訴訟管道,請求損害賠償。
徵信社抓姦 侵入民宅有可能構成犯罪
讀者陳小姐問:
我的先生外遇,某日我與妹妹跟徵信社一行人,至女方家抓姦,徵信社的人用萬能鑰匙開門,我尾隨入屋,但房內2人衣服都穿好好的,只在垃圾桶內找到疑似擦拭精液的衛生紙。請問,女方要控告我侵入民宅,會構成嗎?鎖是徵信社開的,又不是我開的,另外,單憑衛生紙可以告女方妨害家庭嗎?
黃達元律師解答:
若以抓姦為由,未經民宅主人同意而進入,仍有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之可能。其次,雖由徵信社人員開鎖,但因徵信社人員是受妳這方委託、且妳當時也在現場,很容易因此被認定為共犯。
開鎖過程如造成門鎖損壞,另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,不過侵入住居及毀損兩罪,均屬告訴乃論罪,對方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,否則喪失告訴權利。
國內法院對於通姦罪之證據要求,存有二種不同見解,一是嚴格要求必須抓姦在床、或當事人承認、或已通姦產子等情才成立;另一則認為「抓姦在床」很困難,所以只要證據本身讓法官產生高度懷疑(如房內找到沾精液衛生紙,或可證明男女同宿)即成立。因此單憑沾有精液衛生紙,可以提告,能否成立則視承審檢察官、法官見解而定。
不過,縱使不能證明有刑事通姦行為,但女方與妳配偶在房內之行為,已超越社會男女正常往來程度,仍屬一種侵權行為,妳可要求民事賠償。
(聿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達元解答,記者林慶川整理)
《小法典》儀式婚 登記婚的差別
自由時報 2008/09/30
我國法律有關婚姻效力,過去均採「儀式婚」,依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「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」來看,結婚要件著重在公開儀式與證人,是否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與婚姻效力無關。
但今年5月23日起改採「登記婚」新制,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效,有沒有公開儀式反而不重要,即使到法院公證結婚,未去戶政機關登記,仍屬無效婚姻;至於離婚也須辦理登記,新舊制沒有不同。(記者楊國文)
欠錢不還 就盯梢抗議?
自由時報 2008/11/26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阿好和市場賣香紙店老闆娘美玉熟識,五、六年前陸續借錢二百多萬元給美玉,後來因美玉欠款太多,請阿好寬延5年後再還錢,阿好答應。
誰知道5年滿,美玉仍說沒錢,可是阿好見美玉照舊開店,還開一輛2000CC的車。阿好不甘心,便每天每日發數通簡訊要美玉還錢,一個月大概發到三、四百通簡訊,但美玉不理,阿好便身穿喪衣喪帽,每天早晨站在美玉店門口對面抗議,讓阿好心裡毛毛的,這樣到底有沒有犯法?
桂梅君律師詳解:
如果美玉單純發送「請今天還錢」,會不會構成騷擾?按騷擾一般構成的前提,至少是簡訊內容使收受簡訊的人感覺有損害人格、尊嚴,或造成心生畏懼、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況,或使情緒不寧、沮喪或挫折;以美玉簡訊內容,似乎並不會造成這種感覺。
實 務上,在簡訊內容造成與性有關之騷擾,可依性騷擾防治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加以課責;如果是嚴重威脅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的簡訊,依刑法 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得加以論罪科刑。如果發生在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人間,可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暴令加以制止。除家暴令外,其他方法的救濟都相當耗時 費力。
至於站崗盯梢(非性騷擾狀況時)的行為,尤其是穿著喪衣喪帽,一般會使被盯人精神上遭受威脅及不悅,甚至使附近上 班人士或居民感受不寧而有不悅或不安全感。只是實務上,因欠債人心有愧欠多不敢吭聲,反倒是辦公室同仁或其他鄰居出面把盯梢人驅離較多。所以站崗盯梢的行 為,會構成騷擾,但除非如其他國家,像加拿大(刑法第 264條)或英國1997年防治騷擾法,把該等行為明文訂為犯罪而課刑責及可立發禁制令等外,我國警方要對「站崗盯梢」行為立刻加以有效處理,恐怕是力有 未迨。
會頭捲款潛逃之法律責任
林老闆是公道裏的裏長,平日熱心公益不遺餘力,並常常在鄰裏起會擔任會頭三十餘年,堪稱是公道裏的組王,後來卻在朋友慫恿下,將互助會的錢週轉投入股市, 結果因景氣不好,股票大量套牢,林裏長趁機將所有會腳交的一千多萬會款,捲走不知去向,小王有一會活會,問小王該如何主張權利?林裏長有何法律責任?
解析
(一)民事責任
在台灣,民間為籌措小額資金,通常有起會、跟會之習慣,稱「互助會」又稱「合會」,通常是由會首又稱「會頭」,邀集二人以上會員又稱「會腳」,互相約定 交付會款又稱「會仔錢」,並約定標會期日,由出價最高者得標,取得合會款之行為。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合會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
本題中會頭林老闆惡意倒會逃匿,以致合會無法繼續進行時,為保障未得標會員之權益,依民法第709-9條第1項規定之:「因會首破產、逃匿或有其他事由 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,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,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。」故應由死會會員將各期應給付之會款,於每屆標會 日,按活會會員的數額平均分配,以解決活會會員因會首逃跑拿不到錢的問題。
(二)刑事責任
林老闆因股票賠錢,拿別人交給他保管持有的會錢來補。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稱為「侵佔」,因此我們可以透過本網站查詢有關「侵佔」的相關規定為何。
依照我國刑法第335條第 1 項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找人難竹科缺工
竹科嚴重缺工,科技廠商持續反映找不到人,竹科打點局與園區同業公會特於昨(28)日停止「2011竹科就業博覽會」,47家竹科廠商供應5,600個職缺,但求職人數僅2,150人,均勻每人有2.5個工作機緣。 竹科就業博覽會雖然遭到桑達颱風外圍環流影響,勾那時期間歇下著大雨,但適逢結業季,仍領受良多社會別緻人插手謀職。據科管局統計,求職者以年青人居多,25歲以下占34%,26到35歲占54%。 介入徵才的竹科廠商收羅聯電、友達光電、奇美電、晶元光電、合晶科技、旺能光電、光磊科技、矽品慎密等47家廠商,徵才項目有設備、製程、研發等各類工程師、行政打點、助理及手藝人員等。 科管局副局長杜啟祥暗示,遵照主計處材料,4月份失蹤蹤業率4.29%,已創31個月以來新低水準,跟著國內外經濟景氣的蘇醒,科技業需才孔急,良多廠商反映找不到人,科技財富的就業市場已反轉成廠商求才的現象。 據徵才廠商酬謝,昨日現場媒合人次達3,300人次,初步現場錄用1,300人,其他將再進一步約談。